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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章程
芯联电子信息研发联盟(东莞•松山湖)

章 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五章 观察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top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芯联电子信息研发联盟(东莞•松山湖)(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推动东莞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致力于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服务的实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基于“龙芯”、“凤芯”的自有技术储备,整合及协调东莞地区现有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借助已建的公共技术平台,以低成本信息化优势,满足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的应用需求,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提升整个东莞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研发、制造水平,促进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整个产业链相关产品在中国乃至全球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生产力促进基地1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top
第六条  联盟围绕“龙芯”、“凤芯”的产业化应用,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订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其它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 积极从事基于“龙芯”、“凤芯”应用产品的研究开发,增强自有技术的研发能力,共同推动、提升东莞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构建,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增强本地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 借助东莞地区已建的电路设计、嵌入式系统与软件开发、电子产品检测、微波与无线通信技术研发等公共技术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低成本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减轻企业研发投入的负担,打造东莞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的低成本优势。
(三) 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共识,整合产业内上中下游企业的优势资源,组织产业内相关产品开发、测试及生产计划,铸造完整的产业链,并把东莞地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做大做强;
(四) 在现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突破传统发展观,结合当今世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趋势,争取在东莞地区电子信息领域形成新的亮点产业,并推动该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探索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的新模式;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运用政府相关项目研发资金;
(六) 成为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
(八) 协调、发展与标准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第三章  成员     top
第七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信息产业链相关产品研发、制造、推广或服务的实体为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八条 成员分为:普通成员、理事会成员。
普通成员的条件为:
(一) 承认本章程;
(二) 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信息产业链相关产品研发、制造、推广或服务。
理事会成员的条件为:
(一)  已经成为普通成员;
(二)  对电子信息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和服务有实质性的投入。
第九条  成员加入、退出与除名
成员的加入
普通成员:
(一)  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
(二)  理事会批准;
(三)  签署相关文件。
理事会成员:
(一)  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
(二)  理事会批准。
成员退出联盟
普通成员:
(一)  向联盟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二)  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三)  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
(一)  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声明;
(二)  提出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理事会。
(三)  理事会成员退出联盟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
(四)  退出联盟后1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成员的除名: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联盟可以将该成员从联盟或理事会除名。成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普通成员:
(一)  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需要由联盟成员大会通过的议题;
(二)  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三)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四)  获取联盟的信息,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活动;
(五)  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六)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列席理事会;
(七)  退出联盟。
理事会成员:
(一)  普通成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二)  参加理事会,参与讨论和表决需要由理事会通过的议题;
(三)  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四)  退出理事会。
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普通成员:
(一) 遵守本章程,遵守联盟的各项制度、决议;
(二) 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五) 根据联盟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理事会成员:
(一) 普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二) 对电子信息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和服务进行持续的、实质性的投入;
(三) 积极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五) 根据联盟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的变更
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top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
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为:
(一) 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 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批准或否决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
(六) 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通过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且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最初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 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 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批准成员的加入;
(八) 审核成员的除名;
(九) 提出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出罢免秘书长提案,选举和罢免各工作组组长;
(十) 审议批准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应当对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代表签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理事会成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到会理事会成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
(一) 具体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 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 负责对理事会成员持续的、实质性投入的审查;
(九) 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十)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全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授权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暂时履行其职责。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五章  观察员     top
第二十二条
  任何实体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后成为观察员,可以参加联盟指定的会议。观察员没有投票权、提案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top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成员单位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top
第二十八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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